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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原作”理解
    关于音乐作品的“原作”问题。的确,在音乐中是没有像绘画、雕刻、建筑那样以实在物体为存在方式,并且可以通过视觉直接加以把握的“原作”,也没有像小说、诗歌那样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可供读者直接阅读的“原作”。从某种意义上说,音乐作为一种表演艺术,它和舞蹈、戏剧等表演艺术的存在方式有些共同之处。它们作为表演艺术,严格说来,只能在表演中存在,只有在表演中才能真正实现它们独特的存在方式。当然,这几种表演艺术又有所不同,由于戏剧的内容可以通过剧本得到传达,而且接受者也可以把剧本作为戏剧文学作品来阅读,所以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把剧本作为戏剧的“原作”。从“原作”的角度来谈舞蹈可能是最困难的,因为舞蹈不仅没有可供阅读的“原作”,而且舞谱也还没有达到乐谱那样完善的程度,它往往是一些设计和草图,人们很难把这些东西作为舞蹈的“原作”。
    那么,对音乐作品的“原作”怎样理解呢?前面讲过,像绘画、小说那样的“原作”在音乐中是没有的,但是否因此就可以说音乐作品没有“原作”呢?我以为还不能那样说。因为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它是人、具体讲是作曲者的艺术创造,是作曲者经过酝酿和构思,首先在头脑中形成的完整的乐思流程。原始的和部分民间的音乐创作不能或没有把这种乐思流程记录为乐谱,而是以自我歌唱或演奏的方式任其随生随灭,而大部分的声乐作品,或者说作为音乐艺术的基本存在方式,作曲者总是把自己的某个完整的乐思流程以乐谱的形式记录下来。而且,从乐谱的历史发展来看,它是从简到繁,从粗略到精确,越来越趋于完善的。作曲者通过乐谱把自己的乐思流程,凝结为音乐符号系列,从这个意义上可以把乐谱看作是音乐作品的“原作”,确切地说是“原作”的示意。而且,这种音乐作品的“原作”,与大量可能的演奏相反,都是独一无二的。然而,乐谱毕竟是音乐作品的符号系列,是音乐作品的示意,乐谱对音乐作品的记录是不完善的,有许多东西,特别是音乐中的非声音因素是不能被记录下来的,因此乐谱不能等同于音乐作品本身,它与绘画、小说那样的“原作”是不同的。因此有的研究者把乐谱称之为文本,即把它作为演奏的根据,这是有道理的。
    乐谱不是音乐作品真正意义上的“原作”,而是音乐作品的文本,那么在对音乐作品存在方式的认识上,或者说在音乐表演和欣赏中是否还有必要去追寻音乐作品的“原作”呢?茵加尔登如下的论述为我们作了提示,音乐作品凡在它是被写成的那个地方,总是在意义上由总谱乐谱确定的,而总谱自身在意义上是由作者创作活动确定的,所以音乐作品以及它的质量自身存在的源头在于这种活动中。因此,关于音乐作品“原作”的追寻,我以为就是指通过乐谱对作曲者的乐思流程的体验与领会。这种追寻有两个相互连接、而又不可分割的环节。第一、乐谱记录着作曲者的乐思流程,而且它是演奏者和欣赏者可以直接接触到的唯一实在的依据,因此对乐谱作详尽的研究与体验,是追寻音乐作品“原作”的基本环节,只有通过乐谱对每一部音乐作品的特殊构成方式,它的旋律、节奏、和声、织体、结构等方面的特征作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才有可能真正把握和体验这部音乐作品的“原作”。中国古琴音乐的打谱研究,西方音乐史学与表演学中乐谱版本研究的盛行,就是乐谱对音乐作品“原作”追寻具有重要意义的明证。第二、对音乐作品“原作”的把握,又不能只限于乐谱,还必须去追寻它的“源头”,即作曲者的创作活动,这包括对作曲者生活道路、时代环境、美学观点、具体作品的创作构思等的研究。这一点往往容易被忽略,而且不易做到,然而它对音乐作品“原作”的体验和领会又是至关重要,不可缺少的。因为只有通过这种对“源头”的追寻,才能对作曲者的乐思有更为生动和真切的体验和领会,从而为把乐谱重新还原为活生生的音乐提供依据。因此,我认为音乐作品虽然没有像文学和绘画那种意义上的“原作”,但是通过对乐谱所体现的作曲者的特定乐思流程的追寻,是可以达到对音乐作品“原作”某种程度的把握的。音乐作品独特的存在方式,一方面使得对它的把握具有一种在对其他艺术“原作”的把握上所没有的难度,而另一方面它的长处,即它为音乐表演者和欣赏者留下了创造和想象的巨大空间,使得音乐艺术成为一种其他艺术所没有的极为生动、灵活、富于创造性的存在,它不仅是作曲者的创造,而且还是表演者、欣赏者的共同创造。
    总的说来,我以为对音乐作品独特的存在方式有足够的认识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因此对音乐作品的“原作”采取虚无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否定了音乐作品的“原作”,也就否定了音乐表演和欣赏的本来根据,否定了对音乐表演与欣赏进行审美判断的标准,甚至会导致某种随意性,这显然是不可取的。这里不能不谈到的问题是,茵加尔登把音乐作品的这种独特的存在方式从现象学哲学的角度概括为“纯意向性对象”,由于音乐作品没有像绘画、文学那样的“原作”,又由于乐谱记录的音乐作品是一种“示意”,需要表演者和欣赏者通过自己的意向性活动去加以填充,从这个意义上说音乐作品这种存在对象带有某种意向性,是有一定道理的。然而就音乐作品存在的总体来看,如上所述,它是作曲者特定乐思流程在乐谱中的体现,或者说是乐谱中凝结的作曲者特定的乐思流程,是乐思的物化,物化的乐思,是可以留意追寻,也是可以揣摩领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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