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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的“听觉性”存在

    音乐是听觉的艺术,这是由构成音乐音响的物质材料所决定的。声音这种物质材料决定了它只能诉诸于人们的听觉,不论是音乐创作活动,还是音乐审美活动,都离不开人的听觉,音乐所表达出来的各种各样的、微妙复杂的情感,都要通过听觉而被感知。这是“由于运用声音,音乐就放弃了外在形状这个因素以及它的明显的可以眼见的性质,因此,要领会音乐的作品,就需要用另一种主体方面的器官,即听觉。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音响材料作用于人的感觉范围虽然只限于人的听觉,但它对人的听觉有特殊的刺激作用,在一定的距离内引人注意、不管你是否愿意,逼你接受,给人带来一种音响的信息;而人的耳朵又具有敏锐地接受声音信息的能力,特别是受过训练的耳朵,更能对一定时间流程中的音响运动的每一瞬间给予感觉和分析,对音乐音响的明暗、刚柔、高低、长短、强弱、快慢、疏密加以辨别,并通过神经传导输入人脑,引起情感的反应。这样,听觉当然就成为人们音乐审美欣赏的重要器官,它与欣赏者的艺术修养以及生活经验、审美情趣等,共同构成了音乐审美欣赏主体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正如马克思说的那样,“从主体方面看: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不辨音律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音乐对它说来不是对象。”由此看来,对于听觉艺术而言,从主客体的关系上,尤其是主体的能动作用上加以理解,是非常重要的。音乐审美欣赏是主客体矛盾的解决的过程,是由矛盾产生、解决而达到统一的过程。最初,作为作曲家创作和演出成果的音乐作品,是独立于音乐审美欣赏者之外的客观存在物,音乐审美欣赏者也并不是一听到音乐就立即全部地接受,而是要经历一个从感受到思考的接纳过程,音乐审美主客体在相互作用中形成了反映与被反映、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又因为音乐是动态的,这就决定了音乐审美欣赏有不同于静态艺术如:绘画、雕塑、建筑、书法欣赏的特点,音乐审美主客体之间的矛盾双方都有更大的能动性,从而推动矛盾的发展。从音乐审美欣赏客体方面看,音乐在时间中运动,不断地释放信息流,以声波的物质能动性迫使主体去承受它、反映它,刺激主体的感受、想像、情感和理解功能,同时为欣赏者规定了欣赏活动的范围、方向和路线。
    对于音乐存在方式问题,上面我只就自己的感想发表一点不成熟意见,请大家提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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