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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审美
    音乐艺术作为精神创造物,体现着人对客观事物和人自身的态度、认识、期望、表达和评价,这其中认识作用无论对创造主体还是审美主体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创造者以其作品表达着他对客观事物的态度和认识,审美接受者则既透过作品认识创造者的精神意愿,同时以作品为基点认识他所能够领悟的东西。创造者借助音乐艺术语言、形式自由地将他的心灵深处所要表达的认识变为真实可感的音响存在物,而审美接受者在相对范畴亦具有审美认识的主动与自由。对于审美接受者来说,由于艺术的语言是充满内涵的语言,这种语言不是自由地和非限定的在情绪性解释面前表现出来的,而是有意味地并受限定地与我们对话的。而这种特定内涵对我们情绪来说并不是一种束缚,而是“恰恰正确地开拓了在我们认识能力游戏中自由活动的天地”,康德认为艺术具有开拓我们认识能力的作用,道出了艺术存在的奥秘,而对音乐艺术来说,也确确实实这种语言不仅充满内涵,而且极具认识价值。
    建立在相互认识基础上的审美活动,要求审美接受者具备下面一些能力一是与创造者有共通的审美体验和审美经验。创造者创造音乐作品,其原始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其对现实生存的体验,在纷繁复杂的客观事物中、在多样的社会存在中、在复杂的文化思潮中所获得的生命体验是其创作的基础。只不过这些体验在艺术创造者的转化中有些被加以渲染,有些被淡化。而审美接受者在审美接受中除了具有一定的审美能力外,还要有一定的生活阅历和生存经验,在艺术中他应该能够体验到艺术所展示给他的东西,无论是直观也好,还是富于感性化的领悟也好,审美体验都为音乐审美作了必要准备。同时,就专门的审美能力而言,音乐审美者应具备相应的审美经验,因为审美经验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认识能力,同时亦可帮助审美者理解音乐作品。正如德国美学家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一书中指出的那样,对艺术作品的经验就包含着理解。二是与创造者建立相互理解的关系。音乐创造者与其作品,就一种精神意愿的表现与艺术语言、形式的独特构成而言,有时是较为明晰的,但大多是极为抽象和隐匿的,这不仅为审美者接受者提出了认识方面的难题,同时亦考验着审美接受者的审美鉴赏力水平。为此,必须获得一定的审美经验,要能够深人晓知音乐艺术的语言、了解音乐的内在构成规律,这样理解创造者的创造和作品的意义才成为可能。对于审美接受者而言,只有借助于可能的相互理解关系,我的经验世界才与其他人的经验世界同一,而且同时被他们大量溢人的经验所丰富。当审美接受者在内心世界中真正与音乐创造者建立起相互理解的关系时,他们之间的心灵沟通与精神对话才可能建立起来。三是善于通过作品把握人的存在。具有审美经验,与创造者建立起理解的关系,其目的在于准确地把握作品,深刻地认识作品的意义,同时透过作品认识与作品相关的潜在的人的存在,即作品中表现出的创造者的精神意愿、思想表达、情感宣泄、审美理想、艺术追求等等,并且在此基础上,从更为广阔的范畴认识艺术的价值。因为从本质上讲,一切艺术(当然包括音乐)既是艺术价值的体现,同时又是人的价值的体现,而人的一切价值的体现,集中在音乐上以人的艺术创造力、人的精神意愿的质量、人的审美鉴赏力、人的创造力为标志。从认识论角度来看,人们可以在音乐中发现人本身,即精神发现了精神事物,在精神事物(音乐作品)中,人们可以较为理性地把握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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