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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的载体

    从音乐存在方式的本体层面上看,音乐的存在受制于主体,音乐是主体活动的产物。然而,从另外的层面上看,音乐在与人的对象性关系中,毕竟要以客体的身份出现,作为人的听觉审美需要之对象,它毕竟是一种外在于主体的、在性质上有别于主体的“他物”。当我们聆听音乐、演奏音乐、写作音乐的时候,我们的感官可以明白地告诉我们,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某一客体。虽然这种客体的存在依赖于我们的感受能力,依赖于我们的创造活动,而且我们还尽可将自己的情趣、个性贯注到这一客体的某些相应的特征中去,但是,这个客体终究是一种不同于我们自身的存在物,无论我们怎样强调主客体之间的内在联系,音乐这一存在物也终究是人作为审美主体所面临的一种对象,而对象则必然具有异在的客体性。这一事实同样是无可否认的。换个角度讲,音乐本体是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是具有多种内涵的“意义复合体”,用现象学的词汇来说,它属于一种“纯意向性对象”,笔者以为,这种对象只有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和显现体,才能够被赋予特定的感性本质,从而成为可供众多主体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空间里进行体验和相互交流的存在物,否则,它只能是某种暂时的、仅属于个别主体的心理现象。我们必须把作为心理现象的个人感受与作为审美客体的感性对象区分开来,区分的标志就在于感性对象的存在是寓于具体可感的实在物象之中的,而个别的心理现象则不具备这种存在方式。一种音乐意象如果要真正地成为感性的存在物,仅仅拥有本体层面的存在,或者说,仅仅将其存在方式停留在本体的层面上,是完全不可能的。它必须借助于某些具体可感的实在客体,把自身物化为外在于主体的现实存在物。音乐的载体和显现体,正是这一物化过程的产物。

    音乐的载体是音乐存在方式的另一重要层面,如果没有音乐的载体,人们便无法感知音乐本体的感性样式。音乐的载体是具体的,可感的,它的最普通的形式便是乐谱。乐谱可以记录和传达一种音乐意象,将这种音乐意象的某些声音因素的特征以规范化的、可供交流的方式示意出来。当然,乐谱并不是音乐载体的唯一形式,在乐谱被发明出来之前,音乐的传播与交流是以Vi传心授的方式进行的,在这种方式中,音乐的载体便是人。在现今许多保留着一定原始状态的民族民间音乐的传承过程中,以人作为音乐载体的事实依然相当普遍。但是,这种较为原始的音乐传播和交流方式有其必然的局限性。在这种方式中,一个音乐的传播者必须能够演奏或演唱出他所记载的音乐,这样一来,音乐音响信息的保存就会受到个人能力的限制。此外,个人的主观因素常常会破坏音乐本体固有的感性样式,因为在口传心授的过程中,传播者很可能会按照自己的审美趣味有意或无意地改变其传播物的某些特征。当一首中国民歌从东北几经辗转传唱到江南时,早已是面目全非,这种情况在民间音乐中是屡见不鲜的。当然,这种“破坏”和“篡改”对于民间音乐的形成发展来说也许并不是什么坏事情,一种音乐意象在流传中发生变异,其结果往往是诞生出另一个新的意象,这是民间音乐文化固有的存在方式。在民间音乐中,一个音乐的传播者,有可能同时担当着创作、记载、演示音乐的多种职能,这是不足为奇的。不过单从载体的角度上讲,一个音乐载体的价值应首先在于能够客观、忠实地记录音乐音响的一些基本特征并将这些特征传达给接受者,它在审美关系中处在客体的位置上,因此人们多年来一直在寻求某种方法以完善音乐载体的客观性。乐谱的发明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这种愿望。乐谱将各种音乐意象中的音响信息以符号的形式确定下来,使音乐声音因素的一些主要方面(音高、时值、力度等等)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客观性,不仅制约了音乐音响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变异和丢失,而且使得复杂音乐意象的传播成为可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音乐的传承方式已逐渐多样化,现代化的音响设备以及电脑多媒体技术的应用,已将音乐音响信息的记录和传达变得更加直观而精确。这些新的载体形式把音乐的记录与演示合二为一,省略了中间人为的符号释读过程,从而最大限度地保留了音乐音响信息的完整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新技术的应用已经改变了音乐载体的传统概念,将音乐本体的感性样式与其具象的显现体直接衔接起来,这种情况以往只有在即兴演奏中才会出现,而即兴演奏则很难具有持续存在的可能性。不过从理论上讲,音乐的载体与显现体还是有所区别的,况且当今以乐谱这种符号形式作为音乐载体的方式依然是音乐传承过程中最普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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