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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本体与载体三个结构层面的现实意义

    音乐的本体、载体及显现体这三个层面的划分是经由理论思维的抽象而形成的,在实际的音乐现象中,这三个层面就像一个三角形的三条彼此相连的边线一样,互为依存,密不可分。它们共同构成了音乐的存在方式,其中任何一方的缺失,都将使音乐的存在化为乌有。
    音乐本体是音乐存在的前提,它规定着音乐自身的同一性,尽管这种同一性是相对的,是寓于可变性之中的,但音乐的载体和显现体,则必然要以本体为对象并在本体中获得同一性。音乐载体和显现体是音乐存在的客观依据,载体使得一种音乐意象的持续存在成为可能,保证了音乐意象中一些基本声音因素的确定性,而显现体则进一步将音乐的感性样式现实化、具体化,使之成为人类听觉的直观对象。音乐本体产生于创作主体的意识,经由载体、显现体,进入接受主体的意识,并在那里得到最终的完成。在这一过程中,音乐存在方式的任何一个层面都不是孤立地存在着,如果割裂这三个层面之间内在的一体化关系,也就无法了解音乐存在方式的动态转化过程。
    长期以来,人们对音乐的存在方式并没有形成一个清晰而完整的概念,其原因就在于未能适当地界清以上三个层面各自的特性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现状已经给我们的音乐美学研究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尤其是在有关音乐本质问题的探讨中,观念的冲突常常由此而产生。
    或许大家都曾听到过这样的争论,一些人认为所谓音乐,就是一系列“被控制了的音响”,是变化、运动中的“乐音及其组合方式”。而反对这种论点的人们则声称:音乐乃是人的“内在情感的表现”,或者说是以主体感受为中介而进行的“对现实生活的音响比拟”。而由此进一步引申出来的争论是:音乐艺术的本质究竟是由人的主体性所规定,还是由物的客体性所规定?探讨音乐存在问题的出发点到底是内在的“心”,还是外在的“音”?
    我们常常被这些无休无止的争论搞得无所适从。一方面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些不同的论点在其各自的逻辑体系范围内,似乎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另一方面,我们又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存在于这些论点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假如我们采取一种折衷的方法,即:宽容地接受各种论点,把其中的“合理因素”综合起来,将彼此的对立视为相互的补充,其结果却会发现我们自己已经陷入了逻辑的混乱之中。所谓音乐具有双重或多重本质的说法,便是一种混乱的产物。
    实际上,有关音乐本质问题上的所谓“音”、“心”之争,或称“自律”、“他律”之争,其根源就在于争论的双方并没有真正认清音乐存在方式中不同结构层面之间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自律论音乐美学强调音乐美的本质在于客观的“音”,认为“音响结构”、“乐音的组合”便是决定音乐存在的唯一依据。这种论点的偏颇之处在于把音乐存在方式中的显现体当成了音乐的本体,甚至企图用音乐显现体的客观实在性来涵盖音乐存在方式的全部特征。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将音乐这一文化现象片面地解释为一种人为的物理现象。至于人为什么要制造出这种“物理现象”,这种“物理现象”对人产生影响的原因何在,对于这些问题,自律论音乐美学或者回避,或者采取神秘主义的态度,从未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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