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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不同一”真假之分

   再说前提中的宾词??“不同一”,也一分为二,有真有假。当他以实在的作品为依据,指出作品与其各存在环节(乐谱、演奏、欣赏)以及各环节自身(如这一演奏和那一演奏)的不同一时,那是真的,唯其是真的,就无一例外地难逃同一的罗网,使之难于达到既定的结论,迫使他不得不提出作品本身这个遁词以示它与实在作品的根本不同;此论既出,所谓不同一就是假的了,我们已粗略地指出了它的虚假性。主词似此似彼,宾词若幻若真,如此前提,任你有天大本事也难合乎逻辑地加以归纳吧?但茵加尔登必竟还是三言五语地作了一个明确的结论,唯一的代价只是无视逻辑而已,但多少也有一样好处,那就是令人在迷离恍惚之间,将信将疑之际,不知不觉地受他那些似是而非的原理的摆布罢了。
    揭示逻辑的悖谬并不就是一切,世上常有这样的事,某人的结论或许并不错误,只是在逻辑上不大在行,因而推理不合规则,我们就不能简单地抹杀他的结论。何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精神,对于一个错误的东西也必须首先划清它合理的界限,才能有效地扬弃它。有鉴于此,当我们穿越了茵加尔登在语义上和逻辑上的迷雾之后,还是不得不直面他的结论本身。事情到了这个节骨眼上,我们就不得不告别茵加尔登充斥全篇的经验性的内容,走进一个更为艰深难解的领域。茵加尔登声称把音乐作品确定为纯意向状态的对象乃是我多年探索的一个环节,其宗旨是收集尽可能全面的论据,改反对那种把实在世界作为意象客体的唯心主义的理论。麻烦的是茵加尔登在本书中并未充分展示别人已经做过的这一原理本身,而我又必需老实承认:胡塞尔的原著我没有认真研读过,茵加尔登在本书如何论据更充分地展示了这一原理,并在某些方面加以了修正,他又如何地反对了把实在世界作为意象客体的唯心主义观点,我的确不能妄断。往下的叙述,对胡塞尔我将不置一词(因为没有调查研究,理应自动取消发言权,也免得用一些连自己也不懂的话把人引入迷宫,只对这本书讲话(因为我毕竟读过这本书)。至少我们已经知道把实在世界作为意象客体是唯心主义的观点,我一定保证做到不用他从来没说过那些主张强加在他的名下,那么,什么是茵加尔登所说的纯意象性对象呢? 它有哪些内涵和外延,根据何在?从结论中我只知道音乐作品依然是我们只能在意象上,而非实实在在上创造出的那种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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