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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存在方式论
   人们时常谈论某一音乐作品,如果你问他你所谈论的,果真是那个作品吗?这好像是一个荒唐的问题。不仅如此,这里还隐含着一连串的问题究竟什么是音乐作品?它存在于何处?它有原著吗?它是怎样地存在着?一首音乐作品在不同的人的演奏中可以很不相同,你以哪个人的演奏为准?在同一个人的演奏中每次显现都不尽相同,你指的到底是哪一次?为什么就应该是这一次?你怎么知道你正在讨论的就是你想要讨论的那个作品而不是别的什么似是而非的东西?所有这些,都联系到“音乐作品及其存在方式”这一个涉及音乐本体论的音乐美学问题。
    秦朝的赵高指鹿为马,是有意制造混乱。假如我们对音乐作品及其存在方式缺乏理解,就可能误把鹿当成马,自以为是在研究某一作品,实际上,正在研究的对象可能与心中想要研究的对象是两码事,可能把某一偶然现象当成了作品本身。
    波兰现象学派哲学家美学家茵加尔登(Roman Ingarden,1893?1970)的《音乐作品及其存在方式》(《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卷》音乐关学条目译作《音乐作品及其同一性问题》)是我所知道的第一部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专著。本来我对现象学很少接触,读茵加尔登的著作时,总觉得他好像回避回答问题。随着对现象学更多的接触,我才认识到音乐作品是纯意向性客体和纯精神强化对象就是他的回答。看起来,他是认为,该说的他都说了,对存在方式的回答也已经包含于其中了,读者应该能够理解它。
    我所提出的音乐作品以信息方式存在的假说拙作《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载《艺苑》音乐版1991年第二期,以下简称《初稿》,可以概括为这样一句话音乐作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精神产品借助于物质载体以信息传播的方式存在着。只是开了个头。尚待展开。
    我认为,在讨论向深入发展之际,为了如实理解茵加尔登的原意,并把茵加尔登的研究与我们的讨论衔接起来,对现象学的基本观念进行一番简单梳理是必要的。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成了胡塞尔的信徒。在我们未能真正了解其观点之前,我们对它就没有发言权,即使是为了不致重犯批判自己不懂得的东西的错误,也有必要弄明白现象学到底是怎么回事。要想搞清楚现象学派的基本概念、思维方法和习惯。至少要对认识现象学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认识现象学即现象学的理性批判部分不包括价值和实践的理性批判等等,按胡塞尔的说法,它是一般现象学的第一的和基本的部分。对于现象学观念的权威性解释,当然应该到现象学奠基人胡塞尔(Edmund Hus?serl.德国犹太人,1859?1938)的著作中去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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