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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音乐的文化关系

    从抽象到具体,从音乐成为音乐,人成为具体的人开始,人与音乐的创生关系便首先在广义社会分工下的创造场实现和体现。广义社会分工区分了音乐人与非音乐人,又进一步区分了具备创作能力的音乐人与其他音乐人表演、批评、理论、鉴赏、管理等专门家。(至于文化两栖人或多栖人,则他的此在??活性存在的身份更要由他此时所在的文化场确定)??在这样的具体的还原中,上帝与人、人与音乐这二对创生关系的差异就明显地凸现出来了。
    人无法像上帝那样绝对自由地创造,作曲者在创作时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过去文化定势、现在文化情势、未来文化趋势以及终极文化理想,这些因素都对音乐创作产生制约作用。
    过去文化定势:个人文化经验的积淀,包括习得性技法、个人审美趣味等;社会审美习惯对个体创作的期待,等等
    现在文化情势:个人创作身心状态;创作性质(自发性或任务性,义务性或商业性等);社会文化流行风尚、思潮与文化局势。
    未来文化趋势:个体发展前景设计、创作计划安排;社会文化教育与宣传以及专业文艺批评的导向;等等。
    终极文化理想:个体的哲学基础与信仰,美的终极模型与标准;群体的社会理想与对某种终极美的观念的集体认同。
    也即,人或许企图在音乐世界里得到一种自由,可创作音乐的过程本身却得不到充分自由。
    于是,除了一种情形之外,人与音乐发生的创生关系都是不纯洁的??他或者把音乐当作指向非音乐自身的目的的工具来创造,或者按非我的外界规范来创造音乐。一个如同功利目的的爱,另一个则是异己意志的爱。前者是主体对对象的非对象化,后者则是主体对自己的非主体化。
    显然,如果作为伪对象,那么它的本质只能是工具的本质,由真正的目的所决定。主体如果是伪主体,他便只是个代言者,一个依外部指令生产音乐的机器;他所生产的音乐,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工业性产品,一种文化标本。
    可见唯一纯洁的创生关系只能由真实的主体与真实的对象构成,尽管这对象在最初的时候只是意向性对象。真实,在此意谓创生关系本质规定意义的真正实在。在本质规定中,主体是对象的主体,对象是主体的对象。只有把音乐当作音乐而不是音乐之外的什么(例如工具)来创作,并且自己是自己的主人的主体,才是真正意义的以音乐为对象的创作主体;他所创作的对象,才是真正意义的音乐对象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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