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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功利场思维

    可能发生的不同文化关系交织在一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二种。
    功用关系与审美关系的交织:施用者与音乐工具构成功用关系,而受用者则与音乐构成审美关系。自古就有寓教于乐”的说法和做法,便属于这种情形。以音乐取悦权势的做法亦可划人此类。
    功用关系与创生关系的交织:主使者与音乐构成功用关系,执行者与音乐构成纯洁的创作关系,受用者与音乐则可能构成各种不同的文化关系。作曲家的纯粹艺术性创作及其结果被种种功利者利用,便属于这种情形。有些作曲家虽受命创作,但他们利用音乐的非语义等特殊性从事纯艺术创造,而只在标题上体现对功利指令的执行,这种情形在文化专制时空里是很常见的。
    关于功利场思维线索如下:
    其一,当人出于音乐之外的功利目的与音乐发生关系时,人与音乐便构成功利场,人是功用(或功利)主体,音乐则是功用对象。
    其二,功用对象即被利用者、被使役者,也即工具。音乐工具具有工具的共性,又有自身的特殊性。共性即非独在性(依附于功利目的而存在,只被间接需要)和可替代性(相同功能的工具之间可相互替代)。特殊性即音乐工具区别于其他工具的存在样式为使用所提供的种种独特性。
    其三,功用主体分为施用者与受用者,在方式上前者为主动,后者为被动,而在起因上,则二者都可能是主动的一方。功用主体还可能由主使者、执行者和受用者三方组成,在此结构中,执行者与音乐均为工具。
    其四,典型的功用关系发生于宣传、教育和科学应用领域。在被使役中,音乐或是包装、运载的工具,或是(非审美的)消费物的替代品。因此,作为依附于功利目的的被间接需要的音乐,无论在自身建构上或是在活性存在的方式上,都受制于功利目的,而不严格遵循艺术规则。纯粹艺术品被利用者,则在自身建构上是艺术的,而在存在方式上是非艺术的。作为特殊情形的专业音乐教育,是以音乐经典作为教育的参照系的。而参照系是特殊工具。其他功利关系还有出于功利目的的创作,或人们出于认识这一特殊功利与音乐的接触。
    其五,功利关系可能与审美关系或创生关系交织在一起。这是功利场主体的非单一性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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